(2009)台椒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金敬才、杜彩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金敬才,杜彩君,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5。代表人:叶克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敬才,杜桥镇朝南屋村2-133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01148273。被告:杜彩君,上,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12289203。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18—32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如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金敬才、杜彩君、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彩君、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对被告杜彩君、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