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文胜利与翟彦坡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彦坡,文胜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彦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胜利。上诉人翟彦坡因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