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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葛甲、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葛甲,章××,葛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葛甲。被告:章××。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葛甲、章××、葛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