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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72号原告苏××。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