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72号原告苏××。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