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电气××司、浙江××正电气××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与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电气××司,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9号原告:浙江××正电气××司,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杨××。原告浙江××正电气××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建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起,被告因供货需要,通过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形式(合同编号:207f-1-7,207h-1-9),向原告定购mns柜体及变频柜等户外箱高压柜等产品,货值11640元.另外,被告又于2007年1月14日向原告购买制造低压配电的柜体,货值105000元,后被告支付60000元,尚欠45000元,由被告于2007年1月14日亲笔出具欠据一份,综上两项,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6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6640元及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辩称:1、出具45000元的欠据是事实,但自己是贵州施耐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购销合同及出具欠据均是代表贵州施耐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与被告个人无关;2、出具45000元的欠据后,于2007年2月16日以贵阳德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原告电汇20500元,仅欠货款24500元;3、签订编号为207f-1-7、207h-1-9的购销合同后,被告并没有收到货物,亦没有在原告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4、要求原告开具税务发票。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贵州施奈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是贵州施奈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定购柜体等产品,被告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3日,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7f-1-2、206f-12-16的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价值105000元的产品,后被告付款60000元,于2007年1月14日出具欠据一份,欠款金额为45000元,欠款人一栏处仅有被告杨××的本人签名,未盖有公司印章。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7f-1-7、207h-1-9,货值11640元的购销合同后,被告未在原告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上述事实,由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户籍证明、购销合同四份、出库单四份、欠款欠据原件一份、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电气××司与被告杨××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偿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45000元及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款欠据,被告辩称签订合同和出具欠据是代表贵州施奈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于2007年2月16日以贵阳德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原告电汇20500元,原告予以否认,且贵阳德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没有收到编号为207f-1-7、207h-1-9的合同中价值11640元的货物,因被告未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且原告不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已供货,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正电气××司货款45000元及赔偿损失(从200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