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翠芳与李伟丰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丰,李翠芳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芳。上诉人李伟丰因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丰于2009年3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伟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上诉人李伟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