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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翠芳与李伟丰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丰,李翠芳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芳。上诉人李伟丰因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丰于2009年3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伟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上诉人李伟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