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56号原告:王××。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30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