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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56号原告:王××。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30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