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7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滕××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790-2号原告: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建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