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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浙江××越××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浙江××越××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63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魏××。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45元,合计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