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浙江××越××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浙江××越××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63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魏××。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浙江××越××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45元,合计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