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蓝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某某,男,农民。被告肖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铁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