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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顺法与颜邦林、王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法,颜邦林,王金英,蔡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陈顺法,太平街道迎辉居。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邦林,太平街道东辉小区30幢1001室。被告:王金英,太平街道万昌西路177弄1幢601室。被告:蔡文海,市滨海镇镇海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法与被告颜邦林、王金英、蔡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法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陈顺法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