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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永香、苟学涛等与平度市古岘镇董戈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香,苟学涛,平度市古岘镇董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史永香(身份证号:370226195901041522),女,195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苟学涛(身份证号:37028319810206151Xz),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平度市古岘镇董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锡江,主任。本院在审理苟殿旭与平度市古岘镇董戈庄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苟殿旭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史永香、苟学涛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苟殿旭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永香、苟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史永香、苟学涛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