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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08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08年7月7日起至8月15日止,先后于夜深无人时在本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村口、半坡立交桥下、狄寨街道办事处西安汽车科技学院附近、水安路旁、洪庆街道办事处向阳北路铁路桥西100米处及本市蓝田县石官寨、代寨村口,共盗割电信交接箱内外电缆线9次,被盗电缆线总计价值8357元。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失主证明、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打工期间,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自2008年7月7日起先后9次于夜深无人时盗割电信交接箱内外的电缆线。2008年8月15日凌晨第九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陈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其9次盗窃行为,除最后一次盗窃的赃物被追回外,其余8次盗窃的赃物均已销赃,赃款均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计价值8357元。其盗窃行为的具体情况列入下表:次序盗窃时间盗窃地点盗窃对象赃物型号、数量及价值12008年7月7日凌晨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村口电信J0203号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400对27米、HYA300对9米、HYA200对9米,共计价值1323元22008年7月9日凌晨灞桥区半坡立交桥下电信J1701号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300对30米、跳线300条(每条3米),共计价值1485元32008年7月14日凌晨西安汽车科技学院附近电信J0402号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500对9米、HYA200对36米、HYA100对9米,共计价值1745元42008年7月19日凌晨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村口电信J0203号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600对8米、HYA200对7米、HYA100对7米,共计价值586元52008年7月21日凌晨蓝田县石官寨村附近电信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500对12米、HYA300对24米、HYA200对24米,共计价值286元62008年7月27日凌晨灞桥区半坡立交桥下电信J1701号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500对9米、HYA400对18米、跳线300条,共计价值1740元72008年7月30日凌晨蓝田县代寨村附近电信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300对12米、HYA200对23米、HYA50对9米、HYA100对20米,共计价值186元82008年8月12日凌晨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水安路张洪寨村附近电信J0101号交接箱内外电缆线HYA300对8米、HYA400对2米,共计价值376元92008年8月15日凌晨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向阳北路铁路桥西100米处路南通信电缆HYA300对15米,共计价值6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纺织城电信分局证明,2008年7月7日和19日,位于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村口的J0203号交接箱两次被盗,HYA400对、HYA300对、HYA200对、HYA600对、HYA100对电缆线分别被盗割了27米、9米、16米、8米和7米;7月9日和7月27日,位于半坡立交桥西南角的J1701号交接箱被盗窃了两次,HYA300对、HYA500对、HYA400对电缆线分别被盗割了30米、9米和18米,跳线被盗割了600条;7月14日位于西安汽车科技学院西北角的J0402号交接箱被盗,HYA500对、HYA200对、HYA100对电缆线分别被盗割9米、36米和9米。8月12日,位于狄寨水安路张洪寨村口的J0101号交接箱被盗,HYA300对、HYA400对电缆线分别盗割8米和2米;8月15日,洪庆街办向阳北路铁路桥西约100米处的HYA300对通信电缆被盗割了15米。2、西安市蓝田县电信局证明,2008年7月21日,位于石官寨村的交接箱被盗,HYA500对、HYA300对、HYA200对电缆线分别被盗割了12米、24米和24米;7月30日,位于代寨村的交接箱又被盗,HYA300对、HYA200对、HYA100对、HYA50对电缆线分别被盗割了12米、23米、20米和9米。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08年7月初来西安灞桥打工,没有找到活,就到玉祥门一个五金店买了一把断线钳。7月6日左右的凌晨,他到灞桥街道东边一个村口,见那里架了一台电信交接箱,他就爬上杆,撬开交接箱,将电缆线剪断抽了出来拿走。天亮后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得了160元,用于吃饭等日常花销了。他用同样的方法,在7月19日夜又将这个交接箱的电缆线偷了一次,卖了210元。7月8日夜和26日夜,他把半坡立交桥下的一个交接箱的电缆线偷了两次,两次共卖了70元钱。7月13日夜他把西安汽车科技学院附近一个交接箱的电缆线偷了,卖了260元。7月21日,他把蓝田代寨村附近的一个交接箱的电缆线偷了,卖了280元。7月底一天晚上,他把蓝田石官寨村附近交接箱的电缆线偷了,卖了280元钱。8月12日他把水安路旁一个村口的交接箱的电缆线偷了,卖了140元钱。8月15日凌晨,他在离一个桥100米的地方剪了十几米通信电缆,正收拾时,被巡逻人员抓住了。他销赃得的钱都花完了。4、公安洪庆派出所证明,2008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向阳第五派出所将在向阳北路盗窃通信电缆的陈某抓获。该所的讯问笔录证明,本案的前8次盗窃行为,系陈某在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坦白交待的,陈某给公安人员指认了盗窃地点。5、灞价鉴字(2008)第110号、第144号及第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总计价值8357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坦白交待罪行,态度较好,且有部分盗窃未遂,量刑时又可适当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5日起执行至2010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