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范××、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范××,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79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被告:范××。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范××、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辟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汤××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