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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范××、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范××,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79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被告:范××。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范××、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辟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汤××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