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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福××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福××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被告:浙江××福××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被告: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闸村。法定代表人:陶××。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浙江××福××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9年2月27日原告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史和新审 判 员  杨荣生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