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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与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胡甲;胡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71-1号原告:骆××。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撤回对被告胡乙的起诉。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