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井伟华与���安市濡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伟华,西安市濡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井伟华。委托代理人井春龙,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濡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卫群,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兴,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井伟华因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井伟华之委托代理人井春龙,被上诉人西安市濡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牛寺一组)之负责人李卫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井伟华1977年9月5日出生后即随父、母落户在北牛寺一组,在该组有承包地;2003年5月其与濡桥区新筑街办三义庄村民贾选利结婚,婚后因三义庄村不可能给其分地,故一直未将户口从北牛寺一组迁出��井伟华之婚生子户口在三义庄村。2008年1月25日,北牛寺村一组经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北牛寺一组给村民所有款项及福利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出嫁女的户口,从举行结婚仪式当日起,户口在本组保留半年,半年之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2008年8月,北牛寺一组在过会时给在册村民发放1000元,未给井伟华。2008年9月22日井伟华诉至灞桥区法院称,其系北牛寺一组村民,1977年出生在北牛寺,户口登记在此处。2003年5月其与濡桥区新筑街办三义庄村民贾选利结婚,婚后生活在北牛寺一组处,户口也一直在该处,也尽了村民应尽的义务。2008年8月,北牛寺一组给在册人口每个村民分土地分配款1000元,未给其分配。故请求判令北牛寺一组给付土地分配款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北牛寺一组辩称,按组上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嫁农女应在结婚后的半年内��出户口,半年之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井伟华系嫁农女,其婚后故意不将户口迁出,故不应享受村民待遇,井伟华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为,井伟华属嫁农女,其属因自身原因在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现在要求北牛寺一组给付土地分配款1000元的请求,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发(2006)4号《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三条的规定相悖,依法不予支持;北牛寺一组以井伟华婚后因自身原因不迁户口而不予分配1000元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井伟华要求西安市濡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土地分配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其25元,另25元由其自行承担。宣判后,井伟华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其结婚后户口未从北牛寺一组转出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其是北牛寺一组的村民,也尽了村民义务,北牛寺一组制定的出嫁女户口必须半年内转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北牛寺一组应当向其分配土地分配款。北牛寺一组辩称认为,其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北牛寺一组给村民所有款项及福利分配方案》,规定出嫁女的户口从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户口保留半年,半年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根据该规定其未给井伟华分配土地款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井伟华婚后由于自身原因一直未转出户口已侵犯了全体村民利益。故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据井伟华二审中陈述其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并生有一子。井伟华及贾选利户口所在地均为灞桥区。经北牛寺一组申请,本院遂到灞桥区民政局调取了井伟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井伟华及北牛寺一组对该证明均认可。北牛寺一组认为井伟华未领取结婚证即生子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故不应当向其分配土地分赔款。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井伟华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结婚生子,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北牛寺一组认为井伟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应当向其分配土地分赔款,但井伟华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本案无关,故双方系因涉及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井伟华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井伟华均以预交,现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三月?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