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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138海盐县海宏服饰厂与苏州卓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海宏服饰厂,苏州卓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海盐县海宏服饰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盐北路北侧君原路西侧。负责人严海良,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海辉、李治昌,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卓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夕兰,董事长。原告海盐县海宏服饰厂诉被告苏州卓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海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盐县海宏服饰厂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加工报酬人民币91417.50元。被告苏州卓宇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服装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女裤10785条,计报酬人民币91417.5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3月12日,规格、尺寸按被告提供的样衣为准,付款日期为大货验收合格后(以装箱单为准)50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用被告提供的原、辅料组织生产,并于同年3月1日、10日分别送交了被告女裤890条、9895条(计10785条),计报酬人民币91417.50元。被告接收定作物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报酬,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原告为之加工的定作物后,至今价款分文未付,应承担付清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据可证,应予支持。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卓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海盐县海宏服饰厂加工报酬人民币9141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3元,财产保全费934元,合计人民币19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