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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和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宁××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64号原告:杭州××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海宁××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号。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50元,由原告杭州××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