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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04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