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04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