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与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丽融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陕西丽融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桥梓口如意大厦788号。法定代表人柴鸿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子奇、吴巍,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08号金龙来商务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李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延风,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利军,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陕西丽融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桃园西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张建社二00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