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尚平与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浙江弘莱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平,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浙江弘莱服饰有限公司,杨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杨尚平,8组。被告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青路。法定代表人杨小波,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弘莱服饰有限公司。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益平。被告杨小波,农民,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平诉被告浙江嘉得莱有限公司、浙江弘莱服饰有限公司、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尚平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