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余新平、余伟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军,余新平,余伟民,余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6号原告:郑海军,开化县人,个体户,住开化县城关镇商贸城。委托代理人:余德兴,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新平,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大溪边乡墩上村。被告:余伟民,开化县人,教师,住开化县大溪边乡墩上村。被告:余国荣,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大溪边乡墩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军与被告余新平、余伟民、余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