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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千鸿与裘先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千鸿,裘先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0号原告:应千鸿,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49号。被告:裘先灶,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村1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千鸿与被告裘先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千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千鸿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