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千鸿与裘先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千鸿,裘先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0号原告:应千鸿,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49号。被告:裘先灶,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村1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千鸿与被告裘先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千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千鸿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