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缝纫××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缝纫××司,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杭州××缝纫××司。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缝纫××司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缝纫××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缝纫××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缝纫××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缝纫××司承担。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