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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缝纫××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缝纫××司,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杭州××缝纫××司。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缝纫××司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缝纫××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缝纫××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缝纫××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缝纫××司承担。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