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0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曾某在本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41号2楼,采用撞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吴某的人民币400元。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曾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171号4楼,采用从窗户用竹竿挑拉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高某的惠普RW861AA#AB2型电脑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在销赃时被抓获,该电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高某的证言,证人陆某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发生情况报告表,发票,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09年5月4日止。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管波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