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范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范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6号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定海区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增鸿。委托代理人舒国平。被告范曙明,成年,叶村鹃湖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静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书记员张徵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