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都××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29号原告:都××。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鹿村××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本院在审理原告都××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都××负担。审判员 范俊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