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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新村××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钱×。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