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新村××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钱×。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