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水洋纺织材料(绍兴)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洋纺织材料(绍兴)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水洋纺织材料(绍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明。委托代理人:潘磊。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洋纺织材料(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洋纺织材料(绍兴)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洋纺织材料(绍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