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广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