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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某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154-1号 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某组侵权一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1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0元,执行费185元,共计19465元。该款项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15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琳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