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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有根与王玲玲、宗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根,王玲玲,宗裕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0号原告毛有根,上梅022号3户。被告王玲玲,稠城街道宗宅村38号。被告宗裕茂,稠城街道宗宅村38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毛有根诉被告王玲玲、宗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有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玲玲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899b号商位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毛有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玲玲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899b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剑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