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志寿与郑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寿,郑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87号原告:陈志寿,农民,安县安文镇联谊村塘头。(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02240017)被告:郑方明,成年,农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寿与被告郑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寿于2009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寿负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