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7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4元,依法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