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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廷跃与义乌市奥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廷跃,义乌市奥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11号原告楼廷跃,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175号。委托代理人虞福生。被告义乌市奥博服饰有限公司。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城瑛。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廷跃与被告义乌市奥博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廷跃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廷跃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廷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楼廷跃负担。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