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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施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施华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泰都市花苑四楼。负责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冲,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副总经理,住所慈溪市。被告:施华康,男,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施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