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6号原告: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被告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费150元,由原告祝伟尧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