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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6号原告: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被告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费150元,由原告祝伟尧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