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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与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64号原告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洪岭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