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与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64号原告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洪岭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