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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仙勤与陈亨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勤,陈亨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张仙勤,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桥林村C区36号。委托代理人:王彩莲,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亨勤,太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勤与被告陈亨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仙勤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仙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仙勤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