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仙勤与陈亨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勤,陈亨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张仙勤,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桥林村C区36号。委托代理人:王彩莲,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亨勤,太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勤与被告陈亨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仙勤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仙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仙勤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