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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服饰厂与史××、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服饰厂,史××,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75号原告:桐乡××××服饰厂,住所地:桐乡市××××号。投资人:姚××。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史××。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服饰厂诉被告史××、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服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桐乡××××服饰厂负担。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