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服饰厂与史××、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服饰厂,史××,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75号原告:桐乡××××服饰厂,住所地:桐乡市××××号。投资人:姚××。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史××。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服饰厂诉被告史××、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服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桐乡××××服饰厂负担。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