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颜甲与颜乙、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甲,颜乙,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颜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颜乙。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甲诉被告颜乙、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颜甲负担。审判长 缪雪芳审判员 沈小忠审判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