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遂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投资有限公司,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8-1号原告遂昌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江××区。法定代表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所有的浙k×××××号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轿车进行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瑞祥二0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俏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