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甲与夏乙、夏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甲,夏乙,夏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6号原告:夏甲。被告:夏乙。被告:夏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夏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夏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