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甲、金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甲,金乙,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金甲。被告:金乙。被告: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甲、金乙、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