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甲与詹乙、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甲,詹乙,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52号原告:詹甲。被告:詹乙。被告: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詹甲与被告詹乙、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詹甲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141元,但原告詹甲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