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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甲与詹乙、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甲,詹乙,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52号原告:詹甲。被告:詹乙。被告: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詹甲与被告詹乙、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詹甲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141元,但原告詹甲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