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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器厂、与余姚市××电器厂、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器厂,余姚市××电器厂,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山街道××楼。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余姚市××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负责人;唐××。被告: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山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谢××。原告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器厂、余姚市××电子有限公司、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余姚××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1元,减半收取7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6元。由原告余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