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HOMELANDHOUSEWARES与慈溪市高至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高至电器有限公司,HOMELANDHOUSEWARES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高至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权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HOMELANDHOUSEWARES。诉讼代表人LNNYSANDS。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慈溪市高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HOMELANDHOUSEWARES,LLC(霍姆兰德·豪斯韦尔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慈溪市高至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高至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