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与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新堂村。法定代表人:陶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兴业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邬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付清了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7.50元,由原告浙江陶氏集团黄岩模具二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