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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1号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6417-8)。住所地绍兴县××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70)。住所地绍兴县××街。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32元,依法减半收取4,7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合计8,1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